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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41号

文章类型: 发布时间:2021-08-02

  李佳:

  2019年11月23日,河北省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邯郸中普幼儿示范高等专科学校B1食堂在拆卸塔吊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根据《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1·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武政字〔2020〕5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有效审核塔吊拆卸单位资质,未按规定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1号),你于2021年5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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