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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司资质合法吗?承担什么责任?

文章类型: 发布时间:2022-01-17

  公司有资质才能承接工程,那么没有资质怎么办?借资质?出借公司资质合法吗?承担什么责任?下面北京建企帮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下相关的知识。

出借公司资质合法吗?承担什么责任?

  【出借公司资质承担什么责任】

  1、建筑合同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来签订的,所以说虽然建筑合同的责任和风险是由挂靠单位承担,但实际上出借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企业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

  所以,企业出借资质后,一旦接受单位发生什么合约问题,例如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等,被接受的企业也就是建筑企业就要首先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发生涉案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上协议规定的挂靠费,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出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处以罚款,并对企业进行取消资质或降低资质的行政处罚。

  3、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证书时,一旦该项目承包商被发现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立即主张以下权利:

  (1)请求法院解决该工程项目按照实际施工人员的资质标进行收费;

  (2)如果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甚至是没有资质,那么发包方可能只要求支付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

  (3)如果出借合同规定了非法分包责任,那么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它答案:

  【在挂靠情形下,可能存在如下责任承担情形】

  1、出借资质单位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借用资质单位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3、借用资质单位能否起诉出借资质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

  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5、借用资质单位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租金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6、借用资质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认为:

  1、第一种情形下,出借资质单位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单位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明挂靠事实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2、第二种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26条的规定,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也属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借用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3、第三种情形下,出借资质单位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单位与借用资质单位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借用资质单位无权向出借资质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但是,出借资质单位已经收取了工程款项,未支付给借用资质单位的除外。

  4、第四种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出借资质单位与借用资质单位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第五种情形下,应当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确定当事人。如果挂靠人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以挂靠人为被告(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的,可追加被挂靠人为被告);如果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2008)第25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主体应对自己的施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虽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但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施工,也应负担该施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当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

  6、第六种情形下,对于挂靠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或者是挂靠人的分包承包人、转包承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虽然上述规定有些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但是我们一并索引并列举在此。结合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劳动者如果构成工伤,主张工伤赔偿的,可要求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了解更多出借资质相关知识可以免费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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